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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18-09-17 11:51:05来源: 作者:阅读:

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31190-2014)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BEAT365官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和废物处置行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包括:

(一)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危险化学品(见附件1),以及其他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剧毒化学品。

(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版)》规定的易制爆化学品(见附件2)。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见附件3)。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构建学校、学院(中心)、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层分级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学校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时接受上级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

第六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实行严格的审核审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

第七条 申购流程如下:

(一)申购单位申请

学院(中心)填写《信阳师范学院危险化学品申购表》,内容包括使用人、使用场所、用途、数量、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废物处理程序等,实验室主任和学院(中心)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报实验室主管部门审批。

(二)管理部门审批

申购审核批准后,学院(中心)向公安、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获得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明。

(三)采购及供货

学院(中心)依据相关许可证明进行购买,委托有资质的供货商向公安、环保、运输等机关申办、取得相关批准手续后组织采购和供货。相关学院相应做好药品入库、保管、登记和申购文件存档工作。

第八条 凡购买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特殊危险化学品必须依照国家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赠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或个人转移、转赠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使用与废物处置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专人管理、制度健全的药品仓库,存放地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防盗等规定,并根据化学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防渗、防鼠、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药品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不得超量储存。堆垛之间应当有安全距离,要求主要通道通畅。

第十三条 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易积水处存放。

第十四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性质相互冲突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要保持安全的存放距离。

第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配备专用储柜单独存放,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标签鲜明、标志醒目,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重新称量实重。

第十七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监控装置。

第十八条 各学院(中心)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援知识等培训,培训合格达到岗位要求的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参照《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5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包括教学活动组织者、科研项目主持人、研究生导师和实验室管理人等)作为实验室教学科研活动的组织者,必须熟悉所接触危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急救常识。学生实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由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和保管,分发学生的实验用量一般不得超过当天使用所需量。在学生实验操作时,要有专业指导教师现场指导,并作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

第二十条 领用危险化学品,须提交危险品领用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等情况,并经相关负责人(包括教学活动组织者、科研项目主持人、研究生导师和实验室管理人等)审核签字同意。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以一次实验的用量领取,且在当日进行实验前领取,领取后的危险化学品应放入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内,尽快送至所需的实验室,严禁随身携带、夹带危险化学品出入其他实验室、办公室、寝室和其它场所。实验室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做好实验记录。如果没有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必须及时将剩余危险化学品归还原领取仓库,实验室严禁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 废弃危险品的处置由各学院(中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制定科学、安全、合理的处置措施和程序。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登记、储存、移交等工作。废弃物应储存于通风、防渗漏、防火、防潮、防盗、防鼠害等专门场所。剧毒类废弃物应储存于安保措施齐全的专用储柜。废弃物的处置依照合同移交专业公司进行处置。

第五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的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中心)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预定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等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好现场,相关负责人应逐级向本单位领导、校保卫处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相关管理制度要在教学科研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宣传,并贯彻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